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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15  

一、支持领域

进口贴息: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受理时间

(1)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对外贸易处

(预)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19年 7月 12日--2019年 7 月 23 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7 月15 日9:00--2019年 7 月 23 日18:00(仅限工作日)

(2)先进技术:服务贸易处

(预)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19年 7 月 12 日--2019年 7 月23  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 7月 15 日9:00--2019年7月 23 日18:00(仅限工作日)

进口贴息

(3)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1)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2.《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申请人)自主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20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项目明细下发深圳市——市商务局通知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深圳市商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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