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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跨境电商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4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类)资助计划,具体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领域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四大类建设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包括: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程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注:每家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3.建设费用支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5.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6.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资助。

四、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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