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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18  

为做好2019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的要求,现将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详情如下:


(1)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知识产权

(2)申报项目:

1.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

2.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报

3.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项目申报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申报

5.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申报

6.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申报

7.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8.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项目申报

9.实施专利导航培育项目申报

10.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申报

1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申报

13.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针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506万(包含中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100万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406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506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2)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二、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支持专利保险,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0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0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2)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3.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三、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我市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或者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3.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

4.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5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5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2)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称号;或属于年度专利代理量在6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新设代理服务机构(2017年设立的考核2018年年度国内专利代理量;2018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满一年时间段内的国内专利代理量;2019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时间至申报截止日的国内专利代理量)。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扶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被确认为本项目承办单位的,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4家,每个项目资助总金额400万元,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2)申报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大数据平台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支持事业单位与数据企业联合申请;

2.开展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业务,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服务能力,有完整的IT技术和知识产权分析融合型技术团队,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分析项目;

3.已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具备提供高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及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等领域的数据服务的能力;

4.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库设置于标准化机房(自建或委托管理),知识产权数据量应不少于2000万条;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已建设完成数据平台接口,具备向我市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的技术条件。


六、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

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4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4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2)申报条件申请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资助,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2.与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4.托管的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


七、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资助不超过8家,每家资助50万元。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2)申报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重视商标品牌工作,有专门的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职商标品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含3次)的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含3次)的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活动;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2年(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开展商标品牌维权10次以上(含10次);

5.行业协会申请的,其协会会员单位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6.产业园区(含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申请的,园区内企业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

一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5件以上(含5件),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含5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C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含20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0件以上(含10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5件以上(含15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对于以上项目,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不超过2个资助项目,且同一资助项目对同一申请人仅能资助一个专利组合。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5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5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2)申报材料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核心基础专利及外围布局的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专利申请需提供专利公开文本的扉页,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

4.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九、实施专利导航培育项目申报(1)资助标准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工作,设立专利导航培育项目。经评审,被确认为本项目承办单位的,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3家,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2)申报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

2.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3.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需提供前期开展相关研究的研究报告以及后续的研究方案);

4.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需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5.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需提供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申报(1)资助标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不超过9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2)申报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项目;

2.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

3.了解相关产业细分领域分类以及关键技术;

4.每年每家单位申报不超过一项。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4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4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2)申报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2018-2019年度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

(1)资助标准根据2019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的规定,针对企业贯标的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将依据申请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2)申报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的企业;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3.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4.申报截止日往前推12个月,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含2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软件企业(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登记日期在上述期间);

5.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

(1)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25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25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在2018-2019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即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应在2018-2019年期间,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备案证明材料)的且服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2个月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获得过政府部门相关资助的不能申报。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在2018-2019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即2018-2019广东省知识保护协会和深圳专利协会公布的技术职称名单),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包含副高)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截止到申报期,代理师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即该代理师获得执业资格证后,需提供执业资格和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7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在2018-2019年期间,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2年社保的凭证)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事后核准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2018-2019年期间,为我市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在2018-2019年期间,在我市开展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培训项目已获得过政府部门资助的不能申报,每个机构资助不超过1个)。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3.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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