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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7/04  

各相关企业:

根据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2.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 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7月8日9点起至7月18日18点

(二)纸质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7月8日9点起至7月20日16点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6.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8.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提供“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或“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等任意一份表格);

9.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用A4纸打印并胶装成册(注:以申请书首页为封面,封面后为目录页,其余按申报材料的顺序放置)。


【重要提示】:1.本奖励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请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如社保号、国高证书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非常重要,请务必准确填写。2.截止2019年7月20日,申报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仍在有效期范围内;3.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请我局“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项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同时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增’四上企业’奖励”项目。


特此通知。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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