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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和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申报受理时间:


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


资助金额:


孵化器、众创空间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孵化器最高不过300万、众创空间最高不过200万元



一、项目内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二、认定与资助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为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三)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深圳××众创空间”。其它级别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批准建设部门要求命名。


三、申请条件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5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3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五)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六)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在孵化企业租赁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 6 家;

(五)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六)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不低于总收入的30%;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八)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至少有2个以上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四、资助标准

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资助,孵化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三年投入运营经费(剔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运营经费包括场地租金以及设备费、会议费等符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五、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将作为绩效评价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绩效考评成绩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0-79分之间为B等级,70分以下为 C等级。A等级补助50万元,B等级补助30万元。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资助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或者资助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于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按照每培育一家最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于成功培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按照一项最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众孵化器、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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