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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5  

宝安区政府补贴项目申报: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操作规程》活动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宝安区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的评估及奖励机制,规范活动评估工作,细化量化活动奖励标准,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是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文博会宝安区专项活动、深圳市创意十二月宝安区活动及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宝安区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工作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活动评估工作遵循客观、专业、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有专业能力的单位。  


第五条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按以下原则选定承担宝安区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能力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机构承办活动评估工作。  

(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估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条承担宝安区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照本办法组建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方案制定、评估工作具体实施、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活动评估具体指标内容、活动评估工作方案。  

(二)按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实施活动评估具体工作,提交活动评估结果、活动评估报告。  

(三)对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工作中获悉的相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情况。  

(四)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评估内容由活动投入产出评价、活动现场满意度评价、新闻宣传评价、专家评价(事前、事后)等评估模块组成,各评估模块分别设置权重和多项评估指标。根据活动类别分为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评估、文博会宝安区专项活动评估、深圳市创意十二月宝安区活动评估。  


第八条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评估内容  

(一)活动投入产出评价(60%):  

1、投入评价(30%):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宣传投入、活动场地规模、承办重要活动经验、园区单位规模实力、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和调研接待等指标;  

2、产出评价(30%):包括活动数量、活动执行率、实质成交额、意向成交额、参展商数量、到场专家人数、普通观众人次、专业观众人数和媒体报道量等指标。  

(二)活动现场满意度评价(10%):包括参展期望、品牌形象、硬件与展示、组织与服务和参展收益等指标。  

(三)新闻宣传评价(10%):包括宣传工作对接、报道期望与价值、活动内容与专业性和活动现场评价等指标。  

(四)事后专家评价(20%):包括组织与管理工作、宣传推广工作、活动规模、活动成效和活动影响力等指标。  


第九条文博会宝安区专项活动评估内容  

(一)活动投入产出评价(60%):  

1、投入评价(30%):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宣传投入、活动场地规模、承办重要活动经验、单位规模实力、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和调研接待等指标;  

2、产出评价(30%):包括活动数量、活动执行率、交易量、到场专家人数、观众人次和媒体报道量等指标。  

(二)活动现场满意度评价(10%):包括活动主题形式、活动组织与安排、活动现场评价和活动收益等指标。  

(三)新闻宣传评价(10%):包括宣传工作对接、报道期望与价值、活动内容与专业性和活动现场评价等指标。  

(四)专家评价(20%):  

1、事前专家评价(10%):包括活动文化内涵、创新程度和创意水平、活动内容形式及团队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指标;  

2、事后专家评价(10%):包括组织与管理工作、宣传推广工作、活动规模、活动成效和活动影响力等指标。  


第十条深圳市创意十二月宝安区活动评估内容  

(一)活动投入产出评价(60%):  

1、投入评价(30%):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宣传投入、活动场地规模、承办重要活动经验、单位规模实力、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和调研接待等指标;  

2、产出评价(30%):包括活动数量、活动执行率、交易量、到场专家人数、观众人次和媒体报道量等指标。  

(二)活动现场满意度评价(10%):包括活动主题形式、活动组织与安排、活动现场评价和活动收益等指标。  

(三)新闻宣传评价(10%):包括宣传工作对接、报道期望与价值、活动内容与专业性和活动现场评价等指标。  

(四)专家评价(20%):  

1、事前专家评价(10%):包括活动文化内涵、创新程度和创意水平、活动内容形式及团队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指标;  

2、事后专家评价(10%):包括组织与管理工作、宣传推广工作、活动规模、活动成效和活动影响力等指标。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  

(一)活动投入产出评价:根据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填报数据及提交的相应材料,由评估组按评分标准进行审核评分。  

(二)活动现场满意度评价:由评估组在重大活动举办现场对活动参与者进行问卷调查,再根据问卷数据计算各指标得分,得出评分结果。  

(三)新闻宣传评价:由5-10名熟悉活动报道的新闻媒体在活动结束后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事前专家评价:由5-10名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专家在活动举办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事后专家评审:由5-10名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专家在活动结束后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活动评估工作程序  

(一)评估工作组拟定评估工作方案,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组汇总各评估模块分数得出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活动评估等级设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评估结果分为六个等级,按分值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良好、合格、不合格。根据活动类别按分值设定评估等级,按评估等级设定奖励标准。  

(一)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评估等级:总分为90分(含)以上的评为一等奖,总分为平均分(含)以上至90分的评为二等奖,总分为60分(含)至平均分的评为三等奖;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奖励标准: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三等奖50万元。  

(二)文博会宝安区专项活动评估等级:总分为90分(含)以上的评为一等奖,总分为85分(含)至90分的评为二等奖,总分为80分(含)至85分的评为三等奖,总分为75分(含)至80分的评为良好,总分为60分(含)至75分的评为合格;文博会宝安区专项活动奖励标准: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40万元、三等奖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  

(三)深圳市创意十二月宝安区活动评估等级:总分为90分(含)以上的评为一等奖,总分为85分(含)至90分的评为二等奖,总分为80分(含)至85分的评为三等奖,总分为75分(含)至80分的评为良好,总分为60分(含)至75分的评为合格;深圳市创意十二月宝安区活动奖励标准: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良好10万元、合格5万元。  

(四)对获得文博会优秀分会场的,总分予以加分奖励(总分100分封顶),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五)对获得深圳市创意十二月优秀项目的,总分予以加3分的奖励(总分100分封顶)。  

(六)总分为60分以下(含不参与活动评估)的评为不合格,取消奖励资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参加评估的活动承办单位须按照评估工作要求,为评估工作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保证所提交评估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不参与评估的单位,不得享受奖励。  


第十五条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认真履行评估职责,凡在活动评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立即取消评估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活动评估工作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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