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5
宝安区政府补贴项目申报: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创业培育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客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为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产业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能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保障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众创空间按照“先认定——再提升——后资助”的发展模式,实现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和动态管理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空间认定与资助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并经程序评审认定:
(一)基本条件
1、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有意愿建设众创空间;
2、空间发展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5、具备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网络、通讯、会议室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
6、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
(二)申报资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众创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5、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6、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7、辖区街道办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推荐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资料;
2、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区科技创新局就申报项目征求区住建、安监、环水、消防、查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统计、社保、经促、文化等部门意见;
4、区科技创新局根据评审结果与各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拟认定方案;
5、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6、区科技创新局将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的拟认定空间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发文认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的空间,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自动列入区众创空间。
第六条众创空间经认定后,应继续提升空间品质和创客服务能力,达到以下标准经评审认定的可以依照区有关政策享受认定补贴:
(一)众创空间已入驻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个人不少于20个,其中创客企业入驻空间时注册时间应不超过6个月;
(二)建立完善的创客服务制度,配备有专职的创客服务团队;
(三)向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综合活动;
(四)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或创客个人曾获得政府科技、人才等项目支持,或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励;
(五)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做好入驻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的备案、数据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六)严格按照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确保空间安全有序运营。
第三章众创空间管理
第七条众创空间由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并接受区科技创新局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考核。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众创空间安全有序运营。
第八条区科技创新局对已入驻或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备案情况作为入驻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申请区有关政策的评价依据。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主动完成备案工作,并按照区科技创新局要求做好定期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具体备案、统计表格由区科技创新局制定实施。
第九条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创新局每年以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的方式对众创空间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认定的众创空间资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定期举办创客交流大会、创客论坛、创客集市、创客大赛等公益活动,并按要求向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开展科技政策辅导、投融资对接、科技交流、创业辅导等科技服务综合活动;
(二)空间入驻单位(创客团队、创客)备案与数据统计责任落实情况;
(三)众创空间按规划落实运营服务投入,推进配套服务与设施完善;
(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到位,考核年度无被消防、环保等部门处罚5万元以上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情况;
(五)未发生足以影响众创空间持续、良好运营的不利事项。
第十条众创空间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众创空间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众创空间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众创空间整体转让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众创空间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因第(一)、(二)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众创空间,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及入驻单位自空间认定当年1月1日开始,依照区有关文件开始享受房租补贴等空间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的具体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区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1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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