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5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包含的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区旅游发展资金由区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相关办法予以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资金收支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体育、文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文体旅游局、区财政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主要负责人。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为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为牵头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资金管理,审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资金收支计划;
(三)审议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各单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等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待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监督资助项目,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根据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牵头编制专项资金调整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机构承办项目评审、绩效评估、档案整理、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七条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三)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文件及管理制度;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评审、项目管理提供专家参考意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但以下除外:
(一)连续两年(含两年)被本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年再次申请且没有超过上一年度的申请额度;
(二)与新闻媒体合作的宣传报道活动;
(三)政策规定已明确具体资助标准且资助标准无弹性的;
(四)有上级(市委宣传部或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明确要求区专项资金给予具体支持的;
(五)不高于50万元(含)的临时项目;
(六)区委区政府定向用于区内宣传文化单位运营补贴性质的经费。
第九条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专款专用,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签订《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并按要求执行;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七)如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的,要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及协助验收。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系统单位及社会其他文体类企业、宣传文化体育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大型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曲艺、小品、舞蹈、杂技、影视剧、文艺批评、摄影、书法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区性文化体育活动。包括由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策划的文艺展演、展览活动,文学艺术活动、读书赠书活动,文体(文化)品牌打造、文化艺术节,民间传统体育项目赛事,公益性文化展览、文化讲座和文化沙龙活动,以及社区性公益文体活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和重大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培育,学习型城区建设、市民文明教育、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及文明街道、文明单位(窗口)、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图书馆(阅览室)、市民学校活动,精神文明建设重大项目规划、调研工作,重大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五)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而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区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活动;社情民意收集、反馈;为营造我区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
(六)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扶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维护(50万元以内);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的运营扶持和优秀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的奖励;传统文化的发掘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
(七)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在属于奥运争光竞赛项目中获国际和国内比赛名次的项目;在属于非奥运争光竞赛项目中获国际、国内社会公认的比赛名次的项目;经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惯例性比赛中获名次的项目;以及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活动。申请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宝安的个人(包括宝安区户籍人员,或在宝安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非在宝安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在宝安定居的个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报奖励:其作品是受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委托,为宝安创作的文艺精品;或是由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选送,代表宝安区参赛的作品。
申请在区内开展公益文体活动资助的单位必须是在宝安区注册的单位、社会组织,且活动必须在宝安区举办。
区内非宣传文化体育系统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的,以区临时重点工作安排的形式报区政府批准后(会议纪要或批示)以项目的形式予以申报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三)因同一事由已获得我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奖励和补贴四种方式。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每年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开展集中申报,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家评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方式分为评审制和核准制两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使用评审制。适用评审制以外的其他项目,适用核准制。
第十五条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金预算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资助及建议资助额度;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及专家评审的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领导小组审批,拟资助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经费单项超过50万元且专项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核定;经费单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项目申报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实施要求,承诺,义务及资助金额;
(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拨付归口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拨付申报单位,由初审单位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核准制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金预算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制发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四)领导小组审批,拟资助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经费单项超过50万元且专项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核定;经费单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项目申报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实施要求,承诺,义务及资助金额;
(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拨付归口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拨付申报单位,由初审单位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的项目,及时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的申报项目,应书面征求申报单位所在街道办意见;街道办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核查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业务归口部门的审核情况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拟资助项目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归口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涉及与各级新闻媒体的宣传合作或补贴项目,不列入公示范围。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用款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将资金拨付项目归口初审单位,由归口初审单位负责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资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申报单位。对事前资助项目及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由项目归口初审单位与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结项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归口初审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分步拨款,更有效控制资金的使用。
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由项目归口初审单位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宝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签订《责任书》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于拨款到账两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主体内容开展的,申报单位需提前两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项目合同》及《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一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办方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项目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主管部门评价,资金办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可以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核查。
项目申报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项目实施方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和规定遵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本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财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