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05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1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对已列入《2021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并按计划组团参展的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给予资助。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1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一、支持领域
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开拓国内市场,对已列入2021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并按计划组团参展的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组展单位承担的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应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对中心展台面积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1)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2)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5.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2.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
3.展会项目已列入2021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且组展单位已按计划组团参展。
四、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12月7日—2023年2月14日18:00;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12月7日—2023年2月14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1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