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根据《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及配套文件、《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消费字〔2022〕33号),我局制定了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系列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项目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稳增长政策—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奖励】
一、支持领域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加大批发零售业务布局、批发企业深度嵌入工业生产各环节,积极加强产销对接、优化商贸网络。鼓励零售企业升级消费设施、拓展零售场景。对批发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销售额增长、零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对批发企业销售额、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1.对批发企业2022年下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销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2.对零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零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三)情况说明
1.批发企业销售额、零售企业零售额数据以企业上报至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
2.批发企业(零售企业)2022年下半年销售额(零售额)以该企业2022年12月月报中1-12月商品销售额(零售额)与6月份月报中1-6月商品销售额(零售额)之差为准。
3.批发企业(零售企业)2021年下半年销售额(零售额)以该企业2021年12月月报中1-12月商品销售额(零售额)与6月份月报中1-6月商品销售额(零售额)之差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从事商事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