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2
各有关服务机构、企业:
为做好2022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推荐申报工作,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2〕29号,以下简称省认定通知)予以转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要求
(一)示范基地。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5号)第三、六、七、八、九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运营单位。
(二)对于2017-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均已到期),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或粤工信规字〔2019〕5号有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且不计入新推荐数量。
(三)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作为推荐对象:巡视、审计、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含知识产权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三)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务必认真按照省认定通知要求提供,其中场地面积、从业人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活动场次、服务资源数量等指标值和相关佐证材料将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申报单位符合性资格自查表》对照自查。
(二)各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目录所列相关材料外,需另外填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
(三)请各申报单位于11月10日(星期四)18: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不用装订入册)及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申报示范平台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liuxy@zxqyj.sz.gov.cn,申报示范基地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wensz@zxqyj.sz.gov.cn。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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