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2
各有关服务机构、企业:
为做好2022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推荐申报工作,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2〕29号,以下简称省认定通知)予以转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要求
(一)示范平台。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第三、六、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综合等公共服务。
(二)对于2017-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均已到期),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或粤工信规字〔2019〕5号有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且不计入新推荐数量。
(三)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作为推荐对象:巡视、审计、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或综合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财税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综合服务功能。统筹协调当地服务机构,带动服务资源,为区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服务。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五)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具有相关合法金融牌照,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股权、债券、信托、保险、增信、担保(再担保)、供应链、租赁、资产、典当、保理等一项或多项融资服务的机构,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融资性业务规模和“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分别达到60%以上,三年期满再次认定时平台资格“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
(六)综合服务。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有统筹、协调当地服务机构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务必认真按照省认定通知要求提供,其中场地面积、从业人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活动场次、服务资源数量等指标值和相关佐证材料将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申报单位符合性资格自查表》对照自查。
(二)各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目录所列相关材料外,需另外填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
(三)请各申报单位于11月10日(星期四)18: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不用装订入册)及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申报示范平台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liuxy@zxqyj.sz.gov.cn,申报示范基地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wensz@zxqyj.sz.gov.cn。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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