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9/23
自主创业人员 :指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初创企业 :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一)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三)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