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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类项申请条件+流程+补贴标准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9/17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类项目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校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类项目

(一)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00元,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七)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1.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2.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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