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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03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如有意向申请核定的企业请查看: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4589305.html)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8月2日8月23日

2.访问入口:直接访问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2000 点击左上角“立即办理”。


、具体申报要求及奖励条件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注:在2021年申请且以2020年数据为基础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总部企业类型

资格复查标准

《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

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五)项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的条件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要求: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月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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