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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13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5号),我署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奖励计划,对我署执行的6个事项(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实施园区招商奖励)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相关资金拨付列入2020年和2021年度支出计划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

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

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

引进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进行奖励。

【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

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

积极发挥园区承接和招引优质项目的积极性。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的申报条件:

1. 符合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

(2)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

(3)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4)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5)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是指:产业类型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鼓励发展类的企业。

(二)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的申报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

(三)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的申报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

(四)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的申报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

(五)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的申报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此处产值是指按照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年产值。

(六)实施园区招商奖励的申报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附件:

1.深宝规[2018]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2.《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印发稿)20180821.doc

宝安区投资推广署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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