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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14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利用海外资信服务,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设定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

(2)《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委有权对资助金额、资助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及注册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如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提交收款收据。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二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能≥实际支付金额。

四、资助标准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五、申报条件

(1)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2017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资信服务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8年版)》(详见附件1)。

(3)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5)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6)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支付发生总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内容

(1)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详见附件2。

(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5)出口信用保险海外资信服务项目

支持内容为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资信服务,包括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对支付的资信费给予50%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七、申请材料

(1)网上注册

企业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但应当检查注册信息是否与目前信息一致。

如涉及注册信息变更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涉及企业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还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承办单位办理。

(2)基本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登录商务部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在线填报《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3)具体材料

1.境外展览会项目

①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组展方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④组展方招展通知或邀请函件复印件;

⑤展位现场图片(A4纸打印、标注展位编号、清晰显示参展人员和展位情况)。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①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认证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证书复印件。

3.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①注册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注册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①专利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专利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复印件;

⑤获得通过并取得证书的证明文件或国际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复印件。

5.出口信用保险海外资信服务项目

①资信服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购买的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或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复印件。

(4)材料要求

以上(二)至(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八、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网上注册和申报——企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核查企业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情况——审核申请材料并核定资助计划——网络社会公示——企业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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