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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补贴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14  


一、支持方向

(一)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开展的,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

重点支持: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微信营销、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各种自身经营活动(单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微店的除外)。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通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为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要求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查验设施建设项目;各类跨境电商企业为实现与“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和市场拓展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对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深圳,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为支持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本指南所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自营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独立为本企业、本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提供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五)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国家或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资格的企业、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意见的行动计划》(深府函〔2016〕120号)

三、支持数量、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1.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1.1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2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3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4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5示范项目类,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2.1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2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3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3.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3.1对2017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落户深圳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2对符合上一条标准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等,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3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4.1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4.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但可按营收规模分梯度申请,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200万元。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5.1对获国家部委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或基地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5.2对获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或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

5.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示范试点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奖励只能申请一项,不重复奖励。

5.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2017-2018年)。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或奖励。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项目属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示范奖励类除外)。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4、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每年发布一次,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组织评选,自2010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商务部官网公告;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自2013年起,每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

5、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7、申请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企业填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营指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8、申报项目所取得产权与申报主体必须一致。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暂无法提供的,提供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并附承诺函,承诺在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

(四)平台类项目提供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截图及其他开展经营活动所须资质证书。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限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十)项目组人员明细表(含职务、学历、专业、所承担项目工作及工作量);

(十一)知识产权证明(如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等),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材料;

(十二)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十三)申请集成创新类、跨境电子商务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应包括: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创新程度、取得成效、知识产权、项目团队等主要内容(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十四)申请示范奖励类、龙头引进奖励类项目提供相关认定证明,并提供企业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领域示范创建总结;

在线填报申请书的须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会同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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