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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总部企业扶持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08  


一、审批内容

罗湖区纳入统计或依法纳税,营业收入或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和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1、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额15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纳税额10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上一年度纳税额5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二)在本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在本区纳税额以及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三)对从市外新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四)对从市内其他区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且纳税额比2014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增长一定比例的。

具体参照比例如下:

1、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以下,增长比例要求10%;

2、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5000万,增长比例要求8%;

3、上一年度纳税额5000万-1亿,增长比例要求5%;

4、上一年度纳税额1亿以上,增长比例要求3%;

(五)符合本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并承担企业总部功能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对注册地在罗湖的大型企业,其注册地在罗湖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按一定比例汇总计算纳税额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1、对于绝对控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100%计算;

2、对于控股、参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股份比例计算。


三、扶持内容

(一)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认定条件规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设立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鼓励总部企业开发土地。企业根据《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可依法优先获得土地供应。

(三) 鼓励总部企业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享受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分两年支付。

(四) 鼓励总部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五)鼓励总部企业新购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新租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新购房、新租房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管理费扶持。

(六)鼓励总部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七)鼓励总部企业管理团队发展。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金融企业按金融业实施细则给予扶持),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 鼓励机构引进总部企业。

对引进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标准的区外企业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经所引进企业书面确认,按所引进企业的规模给予扶持,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引进企业的规模可按落户罗湖的上一年度纳税额计算,但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亦可按落户罗湖后的第一年纳税额计算。


四、注意事项

(一)罗湖区总部企业符合本细则中购房、租房、管理费及装修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五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二)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对房地产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税收,未达到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不适用本细则;达到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税收后的纳税额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第六条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

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纳税在计算本细则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纳税额。

(三)2017年1月1日后符合申请我区有关落户、购房、租房、管理费、装修扶持条件而未申请的罗湖区总部企业,按本细则申请扶持。对已获得相关扶持的不再溯及。

(四)本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其中针对新迁入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迁入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迁入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或迁入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针对新设立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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