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3
一、科技计划项目类型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2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补贴。
(二)科技企业资质认定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获得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
(三)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产业化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目录重点推荐项目300万元、目录推荐项目100万元补贴。
(四)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项目,分别给予重点推荐项目200万元、推荐项目100万元补贴。
(五)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国际创新园园区建设运营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贴。
2、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补贴;
3、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建设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最高150万元、130万元的配套补贴;
4、单个园区最高资助3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最高资助200万元。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创客服务平台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六)创新机构建设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补贴,其中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级资助总额不能超过其投入总额。
2、对经认定的深圳市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
3、对经认定已获得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称号的单位,给予200万元补贴。
(七)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深圳市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补贴。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且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总额。
3、对经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平台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贴,其中省级创新平台的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总额。
4、对经认定的市校(院)企共建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补贴。
(八)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贴。
(九)创新创客载体服务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创新载体服务建设项目,按实际服务费用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创客载体服务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服务费用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3、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宽带网络服务建设项目,按照宽带网络服务费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十)信息化项目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1、对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两化融合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上级资助额20%、最高100万元的追加配套。
2、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补贴(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补贴的,追加补贴20万元)。
3、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型的申请条件有所区别。(详见附件1《2017年宝安区第三批科技计划项目一览表》)。
2、申请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宝安区财政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