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3
一、申报范围
1、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2016年9月13日后在电视台播出、院线公映、剧场商演、获奖或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化创意作品);
2、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奖励(2016年9月13日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
3、园区(基地)培育引进上市企业奖励;
4、园区(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5、创意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6、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7、本土知名实体书店运营补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运营补贴)。
二、申报说明
【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的影视、动漫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创的舞台演出剧;
3、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
4、原创文化创意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在电视台播出、院线公映、剧场商演或出版发行的。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和境内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司;二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年度票房收入前6-10名的电影院线公司)。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动画片在央视、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申请本项奖励的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5、我区原创的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10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6、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动漫节展: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即奥斯卡金像奖)
7、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经评定给予投资出品企业或创作作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获得国家、省、市文创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等额追加奖励,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园区(基地)培育引进上市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培育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机构;
2.园区(基地)获得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奖励标准
对培育引进新三板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培育引进上市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园区(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园区(基地)获得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奖励标准
对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予以30万元奖励。
【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文创园区和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位于宝安区,服务内容对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促进作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
(2)有固定的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设备;
(3)具有开展一定公益性、较大开放性和较强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
(三)补贴标准
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后按等次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一类平台第一年15万元,第二、三年各7.5万元,共30万元的资助;二类平台第一年10万元,第二、三年各5万元,共20万元的资助;三类平台第一年5万元,第二、三年各2.5万元,共10万元的资助。
【本土知名实体书店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本土知名实体书店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对我区知名实体书店,经评审后给予项目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资助范围:知名实体书店运营的场地费、水电管理费支出。
【创意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创意设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设计的企业;
2、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于创意设计企业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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