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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2  



根据《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自410日起开始受理2015、2016年度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经认定为我区先驱型企业;

2.未享受过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3.企业在我区获得生产经营性用房(企业被认定为先驱型企业后取得生产经营性用房可申请资助,企业被认定为先驱型企业前取得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通过参与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3.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

4.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

(三)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资助内容

(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的,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通过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的,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的,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按购房总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建造合同及发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持续经营承诺书、其它材料;

(三)通过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须提供立项文件、主体确认文件、改造项目相关的合同及发票、房产证、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持续经营承诺书、其它材料;

(四)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须提供建造合同及发票、房产证、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持续经营承诺书、其它材料;

(五)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持续经营承诺书、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四、受理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28,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1310室

五、联系方式

我局未指定任何机构或公司提供与专项资金申请相关的收费服务。为方便各申请单位进行申报,我局设立热线咨询电话,解答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为申请单位提供申请指导。

咨询电话:陈小姐 27848568。

申请年度

 

受理编号

 

(以上各项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填写)

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

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印制,连同附件装订成册,将电子文档发至bajctzfzk@baoan.gov.cn


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清单

(此清单由受理单位填写)

注:以下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所提交申请表(在相应申请表前的□里打勾)

1.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先驱型企业

附件名称

数量

是否需

验原件

是否必

备材料

  A.土地出让合同

  B.建造合同

  C.发票

  D.土地使用证

  E.房产证

  F.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

  G.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持续经

    营承诺书

H.其它材料:(请注明具体名称)

2.通过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先驱型企业

附件名称

数量

是否需

验原件

是否必

备材料

  A.立项文件

  B.主体确认文件

  C.改造项目相关合同

D.发票

  E.房产证

  F.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

G.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

    持续经营承诺书

  H.其它材料:(请注明具体名称)

3.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先驱型企业

附件名称

数量

是否需

验原件

是否必

备材料

  A.建造合同

  B.发票

  C.房产证

D.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

E.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

  持续经营承诺书

F.其它材料:(请注明具体名称)

4.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先驱型企业

附件名称

数量

是否需

验原件

是否必

备材料

  A.购房合同

B.房产证

C.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

D.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

  持续经营承诺书

E.其它材料:(请注明具体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填写)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认定类型

□技术先驱型企业

□产业先驱型企业

□市场先驱型企业

□制造类  □高端服务

□现代商贸类

申请补贴

类型

□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

□ 通过城市更新取得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

□ 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

□ 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

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单位社保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申报

单位

申明

本公司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无误,申请享受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自愿遵守《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规程》有关规定。如所填资料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情况(企业填写)

申请资助项目

项目名称及详细地址

申请补助总金额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初审意见

核算补助金额

     万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盖章)

                                                                  年   月   日


自用办公面积承诺书

根据《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操作规程》,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自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二)通过城市更新取得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三)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增加总部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

(四)以市场价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用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80%。

我单位承诺遵守:申请享受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的标的符合上述规定,我单位自愿接受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的随机现场检查,并将在检查中给予全面配合。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退回已享受的补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申请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持续经营

承诺书

根据《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在首次享受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时,需承诺在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足十年迁出本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我单位承诺:自愿遵守以上规定,申请享受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并承诺在宝安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若不足十年迁出宝安区或注销,自愿接受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将全额退还宝安区财政。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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