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2
根据《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自4月10日起开始受理2015、2016年度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必须是经认定的我区先驱型企业。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资助内容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从认定当年开始,参照企业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五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五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三)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持续经营承诺书。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四、受理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1310室
五、联系方式
我局未指定任何机构或公司提供与专项资金申请相关的收费服务。为方便各申请单位进行申报,我局设立热线咨询电话,解答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为申请单位提供申请指导。
咨询电话:陈小姐 ,27848568。
申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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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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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填写)
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制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印制,连同附件装订成册,并将电子文档发至bajctzfzk@baoan.gov.cn)
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此清单由受理单位填写) 注:以下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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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申请表(在相应申请表前的□里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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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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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 |
数量 |
是否需 验原件 |
是否必 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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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国税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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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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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地税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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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 |
C.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持续经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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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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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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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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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类型 |
□技术先驱型企业 |
□产业先驱型企业 |
□市场先驱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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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类 □高端服务类 □现代商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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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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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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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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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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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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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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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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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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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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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申明 |
本公司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无误,申请享受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自愿遵守《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如所填资料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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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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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情况 |
纳税年度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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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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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值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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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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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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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情况 |
纳税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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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值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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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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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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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纳税情况 |
纳税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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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值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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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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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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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部门审核意见 |
区地税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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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 (盖章) 年 月 日 |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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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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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核算 |
先驱型企业上一年度上缴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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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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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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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核算奖励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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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奖励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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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持续经营承诺书
根据《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在首次享受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时,需承诺在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足十年迁出本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我单位承诺:自愿遵守以上规定,申请享受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并承诺在宝安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若不足十年迁出宝安区或注销,自愿接受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将全额退还宝安区财政。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