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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资助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开始受理宝安区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资助的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资助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包括:

(1)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联盟;

(2)依托富有国际经验的组织或专家团队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2.资助的“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包括:

(1)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产业联盟;

(2)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二、资助标准

1.对经区认定为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的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1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2.对经认定为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给予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3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对平台的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按照实际投资、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三年以内、每年最高8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3.本操作规程对重大产业联盟(平台)的资助不受运营机构纳税额度的限制。


三、资助条件

1.经区认定的重大产业联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联盟运营机构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2)产业联盟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并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3)产业联盟应的主导产业应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

2.经区认定的重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台运营机构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2)平台依托富有国际经验的组织或专家团队成立,并经区政府或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平台应为我区企业提供产业发展策略规划、创意设计、品牌发展或技术展示、交流、培训、推广等多方位的转型升级服务,对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3. 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2)产业联盟(平台)与国家、省或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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