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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龙华区2018年度总部企业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18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我办启动本年度对区内经认定总部企业资金扶持工作。为做好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3、对拟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完成上市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开展上市工作,认定总部企业之后完成上市的,本政策按300万全额资助。  


4、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5、在新区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和研发办公场地,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6、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7、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人民币。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  


8、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25%至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9、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  

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各行业大类的子行业须经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三)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四、申报对象  

龙华区2015、2016、2017年度总部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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