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5/27
坪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的2019年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专项资金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申报项目分10个政策类项目、1个认定类项目、1个备案类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现就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专项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内容:
第一条产业资金支持类——信贷融资支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的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 200 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 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给予 50%的资助, 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2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该项资助对象为企业上年度支付的实际利息,按年度申报,且企业应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
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二条有效保障产业空间——用房支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资助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租金资助标准中产业类别的权重系数为 50%(即 A 为 50%),资助额度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50%-90%。连续资助三年, 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和产值门槛条件:
1.租赁创新型产业厂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1)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 1000 元/m2;
(2)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20000 元/m2。
2.租赁创新型产业办公用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1)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 2000 元/m2;
(2)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30000 元/m2。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
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
给予租金资助( 即上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三条 大力引进优质企业——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落户奖励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类集成电路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缴资本超过 2000 万元的,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按照设立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的 1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对于新迁入的企业, 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的 1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坪山区内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四条大力引进优质企业——制造、封测类企业落户奖励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制造、封测类集成电路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的 1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工业投资额的时间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五条支持产业研发——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按研发投入的 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六条支持产业研发——支持联合项目研发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坪山区上下游企业合作开展研发,项目完成、实现量产且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联合投入金额 10%,给予最高 600 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企业联合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单位之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五)项目开始时需向区相关部门备案,明确研发生产销售路径,由一家企业牵头申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七条支持产业研发——支持军工合作和境外研发中心建设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获得市
相关政策资助的,按照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支持企业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吸收当地研发人才和研发资源,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 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八条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加快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区政府认定的,按 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要求;
4、具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四)申请第二款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第九条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使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采购辖区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分别为 200 万元、100 万 元、5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条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 IP 购买和复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 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300 万元。
(二)对企业使用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 IP 复用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坪山区内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一条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测试验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开展工程片、设备、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测试验证、失效分析以及认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二条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流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 项目,按 MPW 直接费用的 80%
(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 MPW 项目的,按 MPW 直接费用的 9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二)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 MPW 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400 万元的资助。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 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
(四)利用坪山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 60%, 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6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首次工程流片的资助对象仅限于新型号的芯片,申请该款资助的需到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该芯片进行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三条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首购首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坪山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坪山区整机企 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 10%,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整机企业与设计企业联合申报。
(二)支持企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采购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三)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助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额度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第一款的购买企业需是系统集成,终端应用等企业。售卖的设计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第一、第二款资助的,被采购企业售出的芯片、设备、材料需满足自主研发设计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产品为首次出售。售卖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且第一、第二款资助由采购企业及售卖的集成电路企业联合申报。
(四)申请该资助第三款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现场审计中核查出首购首用设备、材料与申报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
5.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四条其他扶持——生产性用电支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 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单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 如果同一单据中包含生产用电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五条其他扶持——环保设施支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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