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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英才认定办法、标准及奖励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31  

“福田英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福田的立区之本,为了落实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树立首善之区新标杆、加快建成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福田英才”认定工作坚持以业绩、能力和市场评价为导向,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田英才”是指《“福田英才”认定标准》(附件1)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辖区(指所在单位在福田区注册及纳税的,下同)人才。

Ⅰ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孔雀计划”A类和B类人才;

II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孔雀计划”C类人才、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

III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第四条“福田英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

(三)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四)在福田区就业的,须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第五条个人对“福田英才”认定范围与条件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收集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按照材料清单(附件5)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

符合认定要求并同意推荐的,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局复核。

第八条申请人须如实提供证明其人才层次的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如实、客观地加具推荐意见。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格以及所在单位5年内组织申请资格,并报市人才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福田英才”的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福田英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福田区A、B类成长型人才,同时在其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经公示有异议的,查证核实后终止认定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为加强“福田英才”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认定和退出机制,确保人才队伍在遵纪守法和专业成就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福田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福田英才”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福田英才”实行年度评估制,在有效期内每满一年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动态评估,并于评估后的一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评估备案表。未开展评估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视为不合格。

“福田英才”有效期内更换单位的,由当前所在单位牵头组织动态管理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无单位的“福田英才”,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原单位出具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第十四条“福田英才”退休或调离福田区的,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福田英才”所在单位应在其退休或调离后1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告相关情况,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十五条“福田英才”存在下列行为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继续认定“福田英才”情形的。

第十六条评估为合格的,予以备案;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福田英才”资格。

第十七条“福田英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受理后应予调查核实,发现评估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原评估结果,并要求所在单位重新予以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福田英才”认定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提交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附“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材料清单、“福田英才”承诺书、“福田英才”限报声明书、“福田英才”动态管理评估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

一、“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二、“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孔雀计划’A类、B类、C类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3)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三、“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落户奖励”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企业引进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科研团队(载体)的技术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及民办学校人员。

(五)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医疗卫生系统人员及民营医疗机构人员。

(六)近5年,担任省、市(副省级)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七)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八)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四、“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15%—25%的辖区企业人员。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专业服务业”支持奖励金额排名前25%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细则)扶持达到100万以上的辖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六)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福田和来福田区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

(七)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

(八)近5年,担任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在省、市(副省级)三甲医院获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九)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或现有的40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十一)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五、其他规定

(一)以上人才认定标准中涉及《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根据有关标准及政策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更新,经福田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申请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人员,须在福田区就业,并与辖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三)同时符合各级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福田英才”类别,其中,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须先申请获得市级认定,再进行区级备案。

(四)对个别不在“福田英才”认定标准范围内的区属单位紧缺人才,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组长提名,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A类或B类成长型人才。

(五)对35岁以下、本科学历以上的辖区青年人才,经辖区1名深圳市杰出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六)“福田英才”认定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经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及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福田英才”,自确认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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