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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英才荟”有关“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福田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及《“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认定奖励范围

第二条“福田英才荟”十六项措施中,第五条关于“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条款中的“新引进”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福田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团队,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以及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中涉及《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支持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是指获得“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和“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奖励”(2017年新增)、“创新载体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研发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人才团队奖励”)等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

第四条《“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中涉及“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章“福田英才”具备条件

第五条“福田英才”具备条件如下(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即可):

1、作为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一人)。

2、作为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一人)。

3、2015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辖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每家企业限报一人,且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支持)。

第四章“福田英才”确定

第六条符合第三章、第五条的三类人选均可申请认定为“福田英才”。

第七条“福田英才”认定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受理,经审核无误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出具“福田英才证书”。

第八条区科创局按照《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的相关规定,对福田英才按年度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申请流程

第九条“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奖励的申请流程如下: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福田分厅-个人事项-福田区科创局)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材料提交。在网上申请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3、审核。区科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5、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年度资金拨付奖励。

第六章其他说明

第十条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认定奖励范围”,是依据《“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第三项,关于“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中的第八条内容,即“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十一条辖区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福田区科技创新局所有。


“福田英才荟”有关“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第5条“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

二、政策内容

新引进并获得《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支持达到标准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团队;或2015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辖区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认定为“福田英才”,对其按产业发展贡献度给予最高80万元的引才奖励。

新引进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其项目负责人认定为“福田英才”,对其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申报对象

(一)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

获得当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中的“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和“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奖励”(2017年新增)、“创新载体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研发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人才团队奖励”)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具体人选由单位确定后上报,每个单位限报一人)。

(二)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获得当年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负责人(具体人选由单位确定后上报,每个单位限报一人)。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

2015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辖区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具体人选由企业确定后上报,每家企业限报一人,且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支持)。

四、申请材料

(一)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必须满足材料1-4,材料5由技术(团队)负责人提交)

1、当年申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中的“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和“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奖励”(2017年新增)、“创新载体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研发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人才团队奖励”)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加盖公司骑缝章并装订成册);

2、申请人获得的“福田英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工作单位在福田区缴纳社保满1年或以上的社保清单(加盖公司公章收原件);未在福田区缴纳社保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在福田区就业满一年或以上的任职证明;

4、“福田英才荟”有关“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奖励申请表;

5、申请人属于技术(团队)负责人的,还需提交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收原件);

(二)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必须满足材料1-5)

1、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作为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3、申请人获得的“福田英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市科创委创客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名单(自行打印,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5、“福田英才荟”有关“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奖励申请表;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必须满足材料1-4,材料5由技术(团队)负责人提交)

1、2015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工作单位在福田区缴纳社保满1年或以上的社保清单(加盖公司公章收原件);未在福田区缴纳社保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在福田区就业满一年或以上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获得的“福田英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福田英才荟”有关“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奖励申请表;

5、申请人属于技术(团队)负责人的,还需提交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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