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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1  

南山区政府补贴申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三)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四)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加快培育商务楼宇经济引导产业高端化发展。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条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资助扶持。  


第三十四条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落户我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获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具有从事证券资格审计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三)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四)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五)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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