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新区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场所,通过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支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光明新区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的申请与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审定以新区管委会批准为准。
第二章众创空间申请认定与资助
第五条众创空间申请基本条件:
(一)空间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项目来源清晰,符合以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和石墨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和以智能装备、机器人、可穿戴设备、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为主导的新区产业格局,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空间建设或管理运营主体应为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明晰)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配备有专职的创客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位20个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具备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个人创客提供网络、会议室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
(六)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力,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七)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个人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众创空间已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达到10家以上,或个人创客达到20人以上。
第六条众创空间申请申报资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众创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七)众创空间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常年受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受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征求新区财政、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拟认定方案并提请新区经济服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将会议审议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六)对新区管委会审定同意的拟认定众创空间通过光明新区政府在线、新区经济服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发文正式认定。
第八条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列入新区众创空间。
第三章众创空间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九条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新区经济服务局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众创空间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条各众创空间将已入驻或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情况及时报送新区经济服务局。
第十一条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新区经济服务局对认定满一年的众创空间以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的方式实施年度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包括大学生、科技人员等在内的创新创业者以及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情况。
(二)提供创新服务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情况。通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实训体系,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大赛、双创周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此类大型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其中创新创业大赛和资本对接路演主题活动至少举办一次。
(五)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各项运营管理制度,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的情况。
(六)专业领域服务情况。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情况。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整合优势资源创新性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构筑创业孵化链条,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平台,促进众创空间依托主体业务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等的情况。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程序。参加评估的众创空间应当对照第十二条内容,报送绩效评估自评材料至新区经济服务局,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众创空间资助资格;对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或运营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汇报进行备案:
(一)众创空间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众创空间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众创空间整体转让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众创空间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章众创空间认定取消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三)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四)自愿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了《关于停止运营众创空间的函》。
(五)因第(一)、(二)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众创空间,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众创空间的认定以新区管委会批准为准。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以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申请单位须保证,自获得最新一笔政府创客资助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正常运营众创空间,若此期间内申请退出,则需退回新区政府已拨付的所有创客资助,否则,新区主管部门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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