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光明新区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光明新区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一批高水平的医疗卫生学科领军人才,提升卫生系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光明新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人才〔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光明新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新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柔性引才、扶持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前享受过原人才补助且尚未补助完成的,剩余期限可按本办法标准享受待遇,原人才有效期不重新起算,既往已享受的待遇,不进行补差。
第二章人才引进标准
第三条光明新区卫生系统引进的人才是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在所从事学科范围取得较大成就和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才。
根据引进对象的资历条件,光明新区卫生系统引进的人才分为高端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
第四条高端型人才主要指以下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人才
1.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2.国家级名医、名中医;
3.中华医学会二级以上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第二类人才
1.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2.省级名医、名中医;
3.省级医学会二级以上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第三类人才
1.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2.副省级城市名医、名中医;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
3.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
4.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
5.副省级医学会二级以上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第四类人才
1.省会城市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2.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或在聘教授的人才;
3.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
4.省会城市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
第五条骨干型人才主要指以下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人才
1.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在副省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第二类人才
1.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在副省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在副省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在地市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第三类人才
1.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在副省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在副省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在地市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在地市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第四类人才
1.在地市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在地市级城市市级以上三甲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紧缺型人才主要指以下三类人才:
(一)第一类人才
1.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深圳市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目录或新区紧缺岗位,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已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第二类人才
1.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深圳市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目录或新区紧缺岗位,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已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第三类人才
已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
第三章人才引进程序和聘期
第七条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光明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
(二)汇总审定。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光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审核各用人单位人才引进需求,统筹下年度人才引进的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引才计划,制定人才招录实施方案,依据实施方案和深圳市职员招聘及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
(四)考核评议。各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议,确定拟引进人选。
(五)人员复核。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将拟引进人选名单按深圳市、光明新区有关调配规定办理人员调入手续。
(六)人才认定。各用人单位将拟发放补助的人员名单在单位内公示,同时将人才认定佐证材料报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审核,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报光明新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发放人才补助金。
第八条引进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6年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九条根据引进对象的不同类型,对卫生系统引进的人才给予以下相应补助: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350万元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300万元补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补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150万元补助;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90万元补助;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70万元补助;
(七)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60万元补助;
(八)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40万元补助;
(九)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补助;
(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补助;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人才标准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补助。
引进的人才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仍承担培养工作的,给予30万元的追加补助;如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仍承担培养工作的,给予10万元的追加补助。连同人才奖励最高补助总额标准不超过350万。
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社区下沉,鼓励懂业务、高职称、会管理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工作,大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卫生强区的人才需求,在社区就职的高端型、骨干型人才且符合社区岗位需求的人才,给予30万元的追加补助,连同人才奖励最高补助总额标准不超过350万。
引进光明新区医疗集团领导班子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补助,具体职级、补助标准分别提交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后,报光明新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引进人才的补助金,首年发放50%,剩余金额在首个聘期内逐年等额发放。其中补差的人员补差金额在剩余聘期内逐年等额发放。
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按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职数中聘用。超出核准职数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部门专项申请职数,待核准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配套保障:
(一)人才安居。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房、未领取过人才租房补贴的,高端型人才可向光明新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骨干型人才可向光明新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紧缺型人才可向光明新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10年免租期限满,仍在新区有关单位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或按优惠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租房。赠与或购买政策以申请时深圳市有关住房政策为依据执行。
(二)配偶就业。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等按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统筹协调,优先促进就业。
(三)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协调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妥善解决其子女的入学问题。
(四)办理落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柔性引才补助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柔性人才是指采用特聘顾问、特聘团队、退休返聘等多种形式引才,在光明新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临床、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按其贡献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三条申报对象:
引进特聘顾问、特聘团队、退休返聘人才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特聘顾问达到高端第三类及以上人才标准,与引进单位合作满1年且来光明新区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每年20天以上。
(二)特聘团队带头人达到高端第二类及以上人才标准,与引进单位合作满1年来光明新区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每年10天以上,团队成员(含带头人)来光明新区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每年30天以上。团队成员只计算取得高级职称人员。
(三)退休返聘人才达到高端第三类及以上人才标准,到引进单位工作满1年且在光明新区全职工作天数达到每年100天以上。
第十五条补助标准:
(一)特聘顾问。达到高端第一、二、三类人才标准的特聘顾问来光明新区工作,对引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分别为:达到高端第一类的,省外人才每天1.5万元,省内人才每天1.2万元,人才每次来光明新区工作补助不超过5万元;达到高端第二类的,省外人才每天1.2万元,省内人才每天1万元,人才每次来光明新区工作补助不超过4万元;达到高端第三类的,省外人才每天1万元,省内人才每天8000元,人才每次来光明新区工作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特聘团队。带头人达到高端第一、二类人才标准的特聘团队,每年分别给予引进单位6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补助。团队成员(含带头人)每年在光明新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到60天以上的,可申报全额补助;团队成员(含带头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到30天不满60天的,按照比例申报补助;团队成员(含带头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未达到30天的,不予申报补助。
(三)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才达到高端第一、二、三类人才标准的,分别每年按其全职工作状态最高给予人才本人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人才补助。退休返聘人才在光明新区全职工作达到200天以上的,可申报全额人才补助;在光明新区全职工作达到100天不满200天的,按照比例申报人才补助;在光明新区全职工作未达到100天的,不予申报人才补助。
第十六条引进的特聘顾问、特聘团队、退休返聘人才需在合同协议上明确项目目标、人员培养、取得效益等责任目标及违约责任。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中需明确聘期目标责任,在学科建设、科室人才梯队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设定聘期总目标、年度分目标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引进的人才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制定和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协调和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接受引进人才政策咨询、协助申领人才补助。享受人才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及退回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引进的人才在聘期内调离光明新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辞职的;
(二)引进的社区人才在聘期内调离社区但仍在光明新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退回追加补助金额;
(三)不接受评估考核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四)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终止享受相关待遇的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已享受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引才公平、公正进行的,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聘期内,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团队)晋升为更高层级的,按照新晋层级标准奖励资助。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的补助经费,由光明新区财政与用人单位按财政核拨补助比例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办法已领取相应人才补助的人才,原则上不再享受光明新区其他人才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涵盖有关人才及特殊人才奖励事项,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由引进单位向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提出“一事一议”事项,经评估,认为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的,报光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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