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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1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9年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为支持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本指南所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自营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独立为本企业、本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提供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支持数量、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1、 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但可按营收规模分梯度申请,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200万元。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二)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三)申报项目属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示范奖励类除外)。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四)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每年发布一次,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组织评选,自2010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商务部官网公告;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自2013年起,每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

(五)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七)申请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企业填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营指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八)申报项目所取得产权与申报主体必须一致。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咨询电话:88121017,88102075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五、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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