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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8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报受理工作,该资助原名称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国际产能合作事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二、支持金额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金额:有金额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委有权对资助金额、资助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和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50%的资助,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完成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2017年度统计年报。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等项目。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已开展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六)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五、支持内容

(一)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贷款利息贴息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在深圳设立的内外资银行分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贷款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一年的年利率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年利率4.7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4.9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



(三)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咨询: 88102627、88102029



七、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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