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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创客实践室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1  

龙华区项目申报:创客实践室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龙华新区打造创客之区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创客实践室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客实践室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能够提供50平方米以上的创客实践室用房,配备创客实践设备;

(六)申请单位有专门创客实践室培训导师以及管理人员;

(七)能为学生创客开展创客教育、培训交流、动手实践等活动。

(八)申请经院校新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九)近3年内无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记录。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创客实践室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建设投入资金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资助创客实践室申请书》;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五)创客实践室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

(六)经费使用说明及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创客实践室建设可行性报告;

(八)院校新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客实践室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在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或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上述任何违反职业操守或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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