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1
龙华区项目申请: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孵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分为在孵项目资助、孵化毕业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在孵项目资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经过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六)孵化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五条 申请孵化毕业奖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3年内在经过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
(三)在龙华新区内实现产业化,毕业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且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孵化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孵化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已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孵化毕业的企业,在毕业后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在孵项目资助申请书》或《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孵化毕业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科技孵化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