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18
一、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
1、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2、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三)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有效促进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培育工作发展;
(四)申请人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五)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六) 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奖励。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
1、资助标准
申请条件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五)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六)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三、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
1、资助标准
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规定的资助不可同时申报。
2、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四、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
1、 资助标准
支持深圳市商标品牌事业发展,开展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已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商标管理专职人员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品牌运营,上年度商标产品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1、 资助标准
对于已经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三)联盟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成立2年以上且运作良好;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六、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
1、 资助标准
参考对接活动的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 积极促进深圳市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在深圳组织开展面向深圳中小微企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成果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
(三) 对接活动已促成有关专利许可或转让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相关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四) 对接活动完成不超过1年。
七、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1、 资助标准
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符合条件的,在出口前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工作的实际支出成本以内,每项额外增加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深圳开展专利导航及其应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在资助申请日2022年1月1日之后;
(三)已对外发布项目成果,并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四) 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申请额外增加资助的,应当基于导航成果完成了相关产品或服务出口的前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且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详见附件清单)的,可以优先资助。
八、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
1、 资助标准
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经研究,我局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重点工作部署,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重大专项项目3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方向详见2023年深圳市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项目清单。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
九、知识产权培训资助
1、 资助标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最多2个项目;
(二)知识产权促进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知识产权保护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综合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或以线上形式组织开展面向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四)培训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培训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培训计划;
(五)培训属于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深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公众提供。
十、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
1、 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计划。
十一、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 资助标准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2、 申请条件
引进国外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外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三)被引进的国外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50人以上;
(四)被引进的国外机构2022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2022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2022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引进国内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内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内机构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二)被引进的国内机构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20人以上;
(三)被引进的国内机构2022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2022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六)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2022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
1、 资助标准
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经营活动,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三)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四)2022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2022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2022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
(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
(六)2022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十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
1、 资助标准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项目)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注册满2年;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运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10 人以上;
(四)已独立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取得较好成效;
(五)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具有一定影响力,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奖励,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
十四、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
1、 资助标准
每年评选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项目不超过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提供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二)在深圳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专职人员2人以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三)制定长期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四)上年度积极帮助深圳企业建立或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参考信息和专业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五)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十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
1、 资助标准
加大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支持,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对正在开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如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技术支撑、管理规范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建设,包括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数据统计模型的研究制订;
(二)深圳市重大产业规划、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在深圳市重点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建设、运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深圳创新主体和转化运用主体传播利用;
(四)为深圳市的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检索、动态监测、研究分析、决策支撑等信息服务或者数据服务。
资助标准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的,需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相关文章:https://www.zcfudao.com/article/detail/203540.html (关于发布2023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促进类评审制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