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体系化、专业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起始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3 年,且至少连续 2 年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 80 %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 1 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5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2 家。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5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30 %。
(五)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并提供 3 个资金使用案例。
(六)专业孵化器要求针对细分产业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精准孵化,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以上。
(七)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5 家以上。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八)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2)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
(3)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九、属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 3 、 4 、 5 、 6 、 7 项条件数量要求可降低 20 %。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