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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15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论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和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创新协同,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启动2023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工作,受理时间2022-11-14/2023-01-1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本专题优先支持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实施的项目。


二、资助方式

1.由广东省科技厅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分别向广东及香港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

2.经专家评审,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1)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 5 所研发中心(详见附件 2)。

2.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提交无效。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科技署官网(https://www.itc.gov.hk/gb/index.html)查询。

3.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 1 家为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合作期间,粤港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广东单位赴香港单位,或香港单位来访广东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鼓励对以上活动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3.广东企业与香港高校合作的项目,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香港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


省科技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1.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指南

2.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清单

3.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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