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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1  

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 话精神,落实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 发展战略,加快构筑人才新高地,为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 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修订如下。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通过人才招聘会、 洽谈会、招商引智等活动,重点引进一批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来我市创新创业。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项目等 领域的需求,加快引进一批处于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 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带动我市各领域建设一批结 构合理、层次鲜明的创新创业团队。加快补齐我市高层次人才不 足的短板,全面提升我市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支初具规 模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1.鼓励企事业单位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关联紧密、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外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首席科学家、工程技 术专家和领军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

A类: "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相同等 级的首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国内顶尖、国际先 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3年及以上的, 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500万至1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350万 元(税后)安家费,每人每年发给24万元生活补贴(按月发放);

B类: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领军人才,国 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等省内 顶尖、国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3 年及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300万至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25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人每年发给18万元生活补贴 (按月发放);

C类: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省内某一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 平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等市内顶尖、省内先进水平 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3年及以上的,给予每 人一次性提供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50万元(税后)安家费, 每人每年发给12万元生活补贴(按月发放).


(二)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

2.围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振兴发展步伐,引进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紧密联系,技术居行业内先进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 较好,能够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创新创业团队。

A类: 引进世界一流、国际顶尖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 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 市签订工作合同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3000万元至1亿元专 项工作经费和20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50万元生活 补贴;

B类: 引进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 市签订工作合同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2000万元至5000万元 专项工作经费和20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30万元生 活补贴;

C类: 引进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市签订工作 合同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专项工作经 费和10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20万元生活补贴;

D类: 引进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市签订工作 合同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20万元生活补贴。

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安家费、生活补贴和配套资金等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使用。


(三)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3.支持科技企业和企业联盟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 提高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建站等资金补贴标准,每新建一个省级实 验室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或省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 30万元建站补贴。鼓励支持软件园等科技服务企业的聚集发展, 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四)加强人才待遇保障

4.对新引进〔新引进指汕尾市(含县、市、区)新接收的全 日制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含境外、港澳台)、新引进的 归国留学人员,下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 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 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 博士每人每年10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

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市签 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发放岗 位补贴,标准为: 55周岁以下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 10万元,50周岁以下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 年3万元。

对新进入我市博士后工作站的全日制博士(须取得博士学 位),在站工作的前两年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贴38万元。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并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按引进博士的标准发放补贴。

凡新引进到我市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 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5 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 55周岁以下正高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35万元;50周岁以下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 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万元;40周岁以下高级 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15万元。

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过5年。年龄限制均包含本级基数。

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副 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在我市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 的,给予房票补贴,按购房款项的50%,一次性分别最高给予正 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0万元、博士研究生25万元、副高职称专 业技术人员和硕士研究生10万元房票补贴。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回归”计划

5.支持和鼓励汕尾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建立在读汕 尾籍大学生信息库,加强与汕尾籍学生的沟通联系。开展企业高 校行活动,组织优秀企业赴省内外知名高校,举办专场招聘会, 展示汕尾发展前景,宣传产业平台以及人才政策,重点吸引汕尾 籍大学生回乡发展。开展汕尾籍全国重点高校大学生寒暑假家乡

行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参观重点企业等形式,推介我市人才政策,为企业和高校学生搭建互动交流平台。


(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6.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弘扬"工匠"精神。强化企业 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7.依托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快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开展培训 研修、技能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健全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机 制,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推荐、选拔优秀技能人才 参加国际、国内和省级技能竞赛,对获得国际、国家和省级技能 竞赛奖励的,按照1: 1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获选"汕尾市拔尖人 才"、"汕尾市优秀乡土人才"的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4万元和2 万元的奖励。


(七)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

8.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积极为基层引进 和留住人才。鼓励我市优秀人才到县、镇挂职。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紧缺全日制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 员,乡镇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紧缺农学和水利类、 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 层服务。

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在乡镇(街道)及以下事业单 位服务的"三支一扶"、"山区计划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的, 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增加发放生活补贴1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 3年。


(八)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9.加大企业引才聚才力度。突出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 业引进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全职院士,给予用人单位200万元 补贴;每成功引进1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团队档次分档次 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至100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1名高层次 领军人才,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补贴。建立以高新技术企业需 求为导向的人才集聚机制,优先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引才。

10.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引进和举荐人才,奖励对我市引 进人才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对成功引进的人 才和团队符合本修订计划"主要任务"中"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 引进计划"和"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相应条件,其项目 或成果在我市落地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属于高层次领军人才的, 每引进一人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一 个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配套措施

11.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高层次人才,可免笔 试直接面试择优录用。硕士研究生工作试用期满可聘用为管理岗八级职员或专业技术岗十一级、博士研究生工作试用期满可聘用 为管理岗七级职员或专业技术岗九级,原则上博士后可定为专业 技术岗位八级。如编制和岗位不够,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 项编制周转池"编制,编制和岗位专人专用,做到特事特办。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用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 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 参与收益分配。对有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从利润 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加大柔性引才的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为我市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服务期间,项目和成果(省内领先以上)在我 市落地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参照本修订计划"主要任务" 中"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和"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进 计划"相对应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相应待遇。

对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引进待遇。


12.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愿意在 我市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对口对应" 原则安置。在未就业之前,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随迁的在义 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均可享受 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就读公办 学校或幼儿园。


13.医疗和住房保障。"两院"院士的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高、博士)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本 市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待遇,享受快速便捷就医绿色通道和免 除挂号费用的医疗健康服务。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为高 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住房或过渡阶段的居住条件,不超过1年。由 市国资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牵头采取城区旧城改造、 增加容积率和闲置房源利用等方式,规划建设和按成本价回购一 批人才公寓或周转房,统筹运用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模式为高 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坚持以实物配置与房票补贴相结合的方 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14.实施全面开放的人才入户政策。凡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 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均可落户汕尾。公安部门要简化落户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入户服 务方式。

落实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出入境政策,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我市提供更多便利。


15.建立人才综合评价和奖励机制,对已引进高层次人才或 现有人才进行综合评价,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人才给予奖励或表彰。


四、组织保障

16.按照人才优先发展的要求,用好“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 专项资金",资金总额2亿元,用于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硕士博士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平台建设等的奖励 和补贴。积极争取省级扶持资金的投入,凡属省有明确规定资助 资金(奖励资金)的,按省的政策办理;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各 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安家费、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由市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的专项工作经费、安家 费、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由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民办 非企业、市直属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单位)可参照市属事业单位 享受《红海扬帆人才计划》规定的补贴待遇。各县(市、区)企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岗 位补贴、安家费、生活补贴等,由各县(市、区)承担;中央和 省驻汕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只能在中央、省 或我市其中一个地方享受奖励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服务期未 满且离开汕尾的,安家费、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专项工作经费 须全额返还。本计划所指事业单位不包含参公事业单位。

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人才计划。


17.加强组织领导。本修订计划的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有关职能部门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切 实履行好职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才计划的实施。成立高 层次人才服务专区,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就业、入户、子女入学、 住房申请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门式"办理,提高人才服务效能。市直单位(含驻汕)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待遇,由用人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发补贴。


18.本修订计划与我市之前出台的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本修订计划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的 各类人才,按照本修订计划补贴标准发放补贴;2017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按照《中共汕 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 的通知》(汕尾委字〔2019〕11号)规定执行。本修订计划由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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