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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04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深圳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金监规〔2020〕1号,下称“评选办法”)规定,现将2021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金融创新奖共设置三个系列奖项,包括推进奖、贡献奖、特色奖,总奖项67名,奖金总额2550万元。

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设奖项3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

贡献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设奖项50名,其中,一等奖5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各15万元。其中,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励总名额和总金额条件下,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

特色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2021年度“科创金融”“跨境金融”“养老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设奖项14名,其中,一等奖2名,奖金各8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30万元。

二、申报主体和要求

(一)金融创新奖申报主体范围包括: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中央和全国性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经香港金融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认定的有关单位。

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上述机构或单位不得申报。

(二)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即应于2019年12月31日后完成研发,于2020年12月31日前推向市场。对推向市场6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项目,须满足创新性示范性突出、短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条件,并提供详细比较说明材料。

(四)特色奖项目采取独立评审形式,具体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

(五)每个金融企业总部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个,其他单位申报项目限1个。一家机构入围复审阶段的项目不超过2个,其中特色奖项目不超过1个。

各类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报。

三、受理时间。形式审查材料的现场受理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18日,截止日后不再受理。经审查需调整或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附件: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PDF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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