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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01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有关规定,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已开始申报,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资助标准

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四、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zj.commerce.sz.gov.cn”在线填报。

五、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 7月 1日--2020年 7 月 1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7 月1 日9:00--2020年 7 月 15 日18:00(仅限工作日)


下载附件查看申报详情或咨询在线客服。

附件:深圳市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doc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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