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17
新落户企业支持 | 落户支持 |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 |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 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 |
搬迁费用支持 |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 |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按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 ||
人才住房支持 | 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住房支持,最高3000元/套/月、3年累计不超过108万元。 | |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 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项目的,按条件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