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17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8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分项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商引资对象
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或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都市工业、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二、 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落户支持】
1、项目说明:对新落户企业(机构)
2、支持额度: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符合我区招商引资条件的,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落户企业(机构)。
2、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1、2017年1月1日后,符合我区招商引资条件的,在福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落户企业(机构)。
2、支持额度: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四)【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1、项目说明:
(1)2017年1月1日后,对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
(2)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2、支持额度:
(1)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2)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
(五)【搬迁安置支持】
1、项目说明:
(1)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
(2)对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
2、支持额度:
(1)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2)对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六)【人才住房支持】
1、项目说明: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新落户企业(机构),租赁社会物业作为人才住房的。
2、支持额度:按条件给予按5000元/套/月,最多7套,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
(七)【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1、项目说明: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我区招商推介活动的。
2、支持额度: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八)【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1、项目说明: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
2、支持额度:
(1)签订合作协议,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2)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九)【招才引智支持】
1、项目说明:新引进的“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
2、支持额度: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
(十)【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1、项目说明: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2、支持额度: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十一)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关键项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 【限制及除外】
除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外,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地方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三、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审议批准招商小组提出的落户政策支持建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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