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9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22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开展2017年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办理对象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352号)附件《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所列条件,来广东工作或创业的外籍人才。
根据《省公安厅 省外专局 省自贸办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创新创业人员、境外高校外籍学生等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14号)规定,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执行。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自贸办申请办理。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外籍人才,以及广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入出境和停居留相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执行)
申请人需在我省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
2.主要发达国家科学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者;
3.国际著名建筑奖、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大奖获奖者,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
4.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社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国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引进杰出技术人才计划”、国家外专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青年外国专家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广东友谊奖获得者;
7.其他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国家级和全省性人才计划的入选者。
(二)外籍知名专家、学者。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首席科学家等;
3.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The 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等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发布的年度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及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第201名至第500的名高校的现职正教授,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的校长、副校长;
4.美国科技信息所(I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英国《自然》杂志(Nature)等权威性科研机构排名榜单近三年发布的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专业资格以上人才;
5.担任主要发达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6.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7.在著名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或知名学术协会(国际电气工程师学会、美国数学学会、欧洲核子研究组织等)中担任重要职务(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人才;
8.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医疗机构首席专家、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9.国家和省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0.在本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文化、卫生等单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外籍高层次人才。
1.在美国《财富》、《福布斯》杂志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科研技术骨干和总监以上中高级管理人才;
2.在广东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及上述企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国家级众创空间企业等企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3.经国家和本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新型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及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4.在广东省内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直接投资,单个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由该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3名);
5.在广东省内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200万美元以上投资的创业企业主要创始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名);
6.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在我省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7.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应聘在我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广东紧缺急需的人才,由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高层次人才。
四、程序及时限
认定工作需通过“广东省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申办系统”全流程在线办理,受理及认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验核,但受理后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寄至省外国专家局留底存档。
(一)用人单位在线注册账号。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单位注册信息表》,在线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合法登记证明、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上传至系统。
(二)提出申请和用人单位推荐。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进行验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录入申请,加具推荐意见报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中央和省属驻穗用人单位直接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三)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和初审,通过的应在申办系统向申请单位出具《认定受理单》,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外国专家局;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对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核查。
(四)省外国专家局认定。省外国专家局直接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自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出具《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如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补充其他材料的,自补齐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认定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对认定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及其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取消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办事窗口5号窗
电话:020-83137865
(二)电话咨询:020-83134791,83137865
(三)网上咨询:http://www.gdhrss.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gdswgzjj@163.com
(五)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办事窗口5号窗
邮编:5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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