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28.1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28.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28.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8.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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