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27.1 政策内容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三)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27.2 申请条件
2.27.2.1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27.2.2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二)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五)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六)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27.2.3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三)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2.27.3 申请材料
2.27.3.1 申请技术转移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转移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2.27.3.2 申请第一款及第二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经费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
(四)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2.27.3.3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二)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2.27.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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