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12.1 政策内容
(一)对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企业产品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费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2.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能源)的认定标准;
(二)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2.3 申请材料
2.12.3.1 申请新能源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能源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12.3.2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证明文件;
2.12.3.3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项目证书;
2.12.3.4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12.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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