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09
2.7.1 政策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在坪山区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7.2 申请条件
2.7.2.1 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7.2.2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在坪山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
(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不超过4年(从申报时间往前推算),且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含技术股)15%以上比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其中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7.2.3 申请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7.3 申请材料
2.7.3.1 申请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组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七)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2.7.3.2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还需提供:
(一)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
(三)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7.3.3 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7.3.4 企业可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7.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7.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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