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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7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资助总额的40%,第二、第三年各发放资助总额的30%)。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下,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南山区鼓励发展重点行业的,资助标准为15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1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3年以上的。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在南山辖区;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南山区财政留成部分)不少于400万元;

4、 2016年来未购买或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 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六)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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