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6
一、审批内容
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内部研发组织体系建设为目标,对深圳市企业工程中心组建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与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500万元,每单位限申报1个。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受理时间(预估时间,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01月-2月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02月-02月中旬
五、申请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依托单位须为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应达国内先进、深圳领先水平,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近2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下同)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四)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
(五)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六)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申请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只能单独或联合申报2项。